办农业种养殖项目可行性报告(林下农业养殖项目)

办农业种养 2023-03-01 23:53:06 -
办农业种养殖项目可行性报告(林下农业养殖项目)
办农业种养殖项目可行性报告应当包括农业种养殖项目中的农业生产项目、农业科技推广项目、农业机械、动物防疫项目、动物生态学项目、微生物、自然生态及环境管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 农业种养殖项目应当有计划、合理的规模、完整化的实施,并且科学、及时的制定生产计划和管理制度,有利于提高农业产量。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动物防疫项目、农业生产资料、农用物资加工项目、农副产品购销项目、农机具进厂作业项目、农户生产团体、农业机械报废回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活动、自然灾害收集、牲畜病害防治、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等项目。
第十七条 农业机械化办公场所、农村居民保护区等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农村公路通行设计规范》。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购置和加工项目的信息、申请、验收、信息内容等要向本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引进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资料,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审核。
第二十条 受理跨省域引种、跨区域引种、跨区引种、源性引种的,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引进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资料在农业生产的主要用具;
(二)具有完全仪器设备;
(三)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机械、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四)有符合规定的检验设备;
(五)有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产辅助设备的维修保养;
(六)具备农业机械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辅助设备应当配备与其相关的检验检测仪器、安全检验辅助设备,并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安全检验辅助设备等。
第二十二条 引进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配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内外先进的农业机械的检测技术和现代农业生产技术;
(二)具有现代农业生产环境的信息化系统;
(三)拥有高性能的水稻、小麦、玉米生产系统;
(四)具有进口的专用制造车辆;
(五)具有其他类型的农业机械的总数为100~300台(机具数量不超过2万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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