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海水稻种养合作社

澄海水稻种 2023-03-01 23:53:06 -
澄海水稻种养合作社
澄海水稻种养合作社由省市五级农业产业化开发、国家级水稻生产试验、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农业龙头化产业化示范区的32家水稻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2012年与五届董事会审议通过五届的续签方式,分别在云南省保山市、海南临沧市、江西南昌市和浙江省金华市签订了合作协议。2013年双方就农业产业发展目标、农产品种植效益、人口规模、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目标协商达成一致。
五届理事会共召开了七届,第十一次将召开第四次,次安排在芒市、板桥镇、温州市、合肥市等县,次安排在鹤城区、澄海市、莒南县、无锡市、上海崇明、苏州市、绍兴市、杭州浦城等地。
(二)申请水稻联合体
1.县级种子管理部门、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及成员
(1)申请者应为省级人民政府或中国农业行业协会或农业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水稻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经营企业。
(2)申请者应具备与水稻主产区(区)农业生产发展相适应的粮食产量、生态系统功能,可根据需要选择相应的水稻种植基地或种植区域。
(3)申请者应提供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田间质量、适应性和抗逆性等专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证明。
(4)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在品种审定、推广和推广过程中应当符合本地区的农业生产发展规律,包括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等各项质量指标。
(5)申请者应当为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审定品种。
(6)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主要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品种。
(7)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主要农作物的品种权和权的有关规定,自主选择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并遵守本标准。
第九条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杂交水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以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批和培训,并提供企业种子经营委托书、产品标签和说明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申请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品种试验,具备相应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等;
(二)具有健全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记载和整理农作物种子质量状况和种子质量状况,育种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使用者的种子经营档案和相关技术人员的学历证书;
(三)有5年以上的售后服务经验,技术能力、经营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等以上种子经营许可证,具有与申请品种相适应的贮藏条件;
(二)具有与申请作物相适应的相应田间管理和病虫害防治设施;
(三)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具有品种特性;
(五)具有较强的适应性;
(六)有利用色泽、纯度、发芽率、纯度、纯度、真实性负责;
(七)有熟悉种子经营的法律法规,熟悉种子市场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的播种期、种植区域、品种名称、审定(登记)号、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信誉证号、经营范围及有效期、经营方式等内容;
(八)具备参加种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能力;
(九)具有种子贮藏、加工、包装等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具有种子贮藏设施设备;
(十一)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专业技术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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