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殖业链贷款应具备以下几点:
(一)完善授信渠道
通过不断积累市场调查和与养殖户交流的方式,为贫困户在贷款时就近选择合适的农资和项目,并与信用社进行协调与协商。在后期选择的项目中,还应做到“六统一”,即国家认定同一个品种、同一贷款对象、同一年度不同时期相同款项、同一个标准,不得重复要求。
(二)政府落实自身政策
做好充分尊重科学、依法、自愿的选择信贷资金扶持,建设完善与业务部门衔接,形成政府出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协会、保险公司、农业公司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各村(居)或组建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农业企业、农业公司、保险公司、农业经纪人、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设立担保公司或农业龙头企业,实施股权保底,组织财政融资,大中型企业设立融资专用账户,中小企业设置统一购买贷款专用账户,增加担保额度,建立健全金融服务方式。
(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
(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自主选择融资渠道、合作方式和银行担保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
(五)支持农村信用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发展壮大。
(六)强化对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服务,加快建设发展专业化、规范化的农村信用社、农信社、专业化的农民合作社。
(七)落实信息化建设,改善小额担保融资服务条件。
(八)制定“工商登记与担保补助”管理办法。
(九)加大对新型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引导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融资担保体系。
(十)积极开展农业经营主体贷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