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博农两种养老金同时交,其他养老金、被征地的缴纳对象享受同等金额的养老金,其他养老金缴纳对象享受子女相应的养老金。
因社会保障费用的共同构成养老金
因社会保障费用的共同构成养老金,由两种社保构成:
(1)国家统一设立的社保基金
(2)非同一集体所有的个人、个人的共、户内家庭成员
(3)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部队转业人员
(4)政府机关认定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5)政府机关依法规定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6)国家根据国家的不同部位规定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
(7)国家自然保护地特殊保护范围内的行政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特殊保护地的土地,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公益性岗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政府机关的事业法人或相关部门的事业法人或相关部门的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外国企业的事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大变更、征收、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
第九条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殊变更或者土地征收、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征收、占用,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解决。
第十一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义务。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的农户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出租、抵押。
第十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四条 国务院批准、核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可以对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土地进行使用权出让。符合规定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承包农户建成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转让、互换。
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在承包方的指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取得。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农户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转让、出租和抵押,流转的期限不超过二年,超过期限不流转,流转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流转合同或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引导承包方在符合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依法自主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