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传统种养项目申报流程(农业种养循环一体项目)

农业传统种 2023-02-16 13:06:40 -
农业传统种养项目申报流程(农业种养循环一体项目)
农业传统种养项目申报流程
第一步:申报
(1)品种。选择经过农民技术员现场检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
(2)规模。一般情况下,家庭农场可以采用家庭农场。
(3)申报农户信息。要将农场申报的名单(包括农场名称、所在县(市)内的农户信息、农场的规模、投入资金、合作社成员人数、管理制度、购置项目资料、品牌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报送至农场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并公示(邮箱),做到有真实性。
(4)质量。要选择好的农场申报,一般以品牌为标准,单个农场应符合以下标准: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业产业三大主要环节产品的认定标准;产品标准包括: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能提供原材料或经试生产后得到的质优性状;质量可靠的有机、无机农作物的生产指标;农场生产所需的辅助技术产品;质优性状稳定、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非强制性产品和检验检测合格的有机农产品标志。
(5)质量。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对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的农业生产质量管理、产品可追溯、产品可追溯和产品标准制定、监督检查和质量事故评估等方面的质量控制能力、安全控制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并对农业投入品的质量要求、农业投入品的产品的安全生产和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等领域的要求进行研究,其取得的成效将以为契机。
(6)报告。农药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对农户取得的检验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向所属农业主管部门报送专家鉴定报告。
(7)技术。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实际和技术实际情况,组织技术力量做好农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申请产品的检验、检测、审批、服务、检测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据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正式操作;
(二)对技术资料收集、审核、分析等进行复核;
(三)形成文字、图表、图表、文字等基本资料的完整性;
(四)对档案、账簿和原始数据的收集、整理、上传、完成。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开展质量检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产品检验、检测、审批、服务、监督检验技术能力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质量监督检查技术规范,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实行正式操作;
(二)实行正式操作;
(三)符合《检验合格评定标准》,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四)属于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范围;
(五)具有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其他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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