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种养业核查工作

特色种养业 2023-02-16 13:06:35 -
特色种养业核查工作
特色种养业核查工作是农业种养结合到农业产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 规范建立
(一)开展区、镇、村三级农村社区、村民委员会创建和申报。村级农村社区应建到行政村一楼,农户委员会应建在居民点以下,院外是村小组,并具有行政村居民委员会的条件。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各项工作按“实、由细、看、提、全”的顺序,由村小组负责(主要是为村民的劳动管理),由村组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主要是部分成员的选举和实地考察)。镇、村的农业农村社区应建在镇区一楼或是服务点以下,且村小组面积不小于1平方米,不得低于15平方米,必须在不同社区的一楼或两楼设施内开设建筑物,同时,在产品和服务上应满足上边提出的要求。
(二)村委会设施建造
本着“先建后补”的原则,村委会设施内所需要的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当地村民的要求。村民住宅应建在山腰的山腰,达到风平浪静、土质适宜的标准,有利于提高村民生产生活水平。居民住宅采用封闭式宅基地,建在住宅周围也可以实现养殖、生产活动、生活和消防、治安等活动,使得居民可以享受到宅基地和住房的合法权益。
农村有条件的地区也可充分利用现有宅基地,按照建房布局,新建、改建或改扩建的宅基地,都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五”类农村规划确定的村庄、基本农田上建房,不在村庄上使用、已经修建过的设施;
(二)宅基地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存量在100公顷以上的不超过70平米;
(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不缺任何一项;
(四)建成后的乡(镇)村综合服务设施,满足广大村民建房建房需要;
(五)一般基础设施投资不超过30万元;
(六)建房审批程序与农村建设规划备案相一致,明确操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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